日前,《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發布,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其中,有31項涉及交通運輸部門,包括:
19個下調(調整起罰額度、計算方式)的罰款事項:
對違反禁止性規定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行為的罰款
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含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對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且拒不改正行為的罰款
對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炕蛘卟话凑找幎ǖ木€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等行為的罰款
對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被行出站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下調罰款起罰數額)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拒絕調查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調查,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內河船員適任證書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對內河交通運輸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招用未依照規定取得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行為的罰款
對內河交通運輸中的造船舶檢驗證書行為的罰款(區分違法情況、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對取得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行為的罰款
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等行為的罰款
對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對船舶在進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等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
對船長違反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有關規定行為的罰款
對船舶未按規定保存相關記錄等行為的罰款
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
12個取消的罰款事項:
對道路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
對道路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
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行為的罰款
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行為的罰款
對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規定的有效證件行為的罰款
對船長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行為的罰款
對客運經營者等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等行為的罰款
對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相關標志、攜帶相關證件行為的罰款
對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行為的罰款
對游艇操作人員操作游艇時未攜帶合格的適任證書行為的罰款
對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行為的罰款
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